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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交易法规

一 :船舶交易法规

根据交通运输部《船舶交易管理规定》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: 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,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(船舶交易发票)等有关材料,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,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。

二 :船舶交易须知

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,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:
(一) 船舶所有权证书、国籍证书;
(二) 船舶检验证书;
(三) 船舶买卖协议;
(四) 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。
1、买卖双方或单方产权是公司的,需提供公司《营业执照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》、《水路运输许可证》、《船舶营业运输证》及公章。如法人无法到场,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并加以盖章、签字),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2、买卖双方产权是个人的,需本人到场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加以签字。若由他人代理的,还需提供公正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。
3、船舶共有产权(如2人以上)的,产权人必须同时到场。若由他人代理的,还需提供公正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。
(五) 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(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);
(六) 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,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。
(七) 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。

三 :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

(一)为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;
(二) 以欺诈或胁迫手段,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;
(三) 恶意串通,故意隐瞒船舶缺陷,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;
(四) 为不能提供齐全、真实、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;
(五) 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;
(六) 船舶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;
(七) 船舶存在抵押、光租且未解除的;
(八) 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。
咨询电话:025-862170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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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  本次交易需缴纳船舶评估费与船舶交易费,详情请咨询,025-86217040(交易市场),025-86217040(评估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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